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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鼓励将传统能源汽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9-04来源:成都市商务局编辑部

828日,成都市商务局公布“关于印发《鼓励将传统能源汽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知称,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46 号)文件要求,鼓励将传统能源汽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经研究,特制定《鼓励传统能源汽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励将传统能源汽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明确,为认真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46 号)文件要求,对2022 日至2027 8日期间,在本市将传统能源汽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置换奖励,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依据

《成都市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中“(七)鼓励将传统能源汽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对将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非营运性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报废,并在本市购置和上牌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小型车2000 /辆、中型车5000 /辆、大型车8000 /辆的置换奖励。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车辆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一)奖励对象。将在本市登记注册的非营运性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报废,且在本市购置并上牌新能源汽车的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和个人。

(二)奖励标准。按照淘汰报废车辆类型为大型、中型、小型载客汽车分别给予8000 /辆、5000 /辆、2000 /辆的置换奖励。

 

三、申领条件

申领人(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淘汰报废车辆为在成都市登记注册的非营运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载客汽车。

2、淘汰报废车辆需在成都市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注销,并取得我市《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3、车辆报废注销后,申领人(单位)需在我市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并登记上牌。

4、淘汰报废车辆与新能源汽车新车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需为同一自然人(单位),且报废和购买新车均需在2022日至2027 日期间完成。

5、旧车淘汰报废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四、申报材料及申报流程

(一)申领人(单位)应同时上传以下申报材料

1、在我市取得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2、在我市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车主完成车辆登记上牌,取得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材料。

4、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供车主身份证(上传扫描件)、车主本人个人银行储蓄卡(上传扫描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上传扫描件)、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经办人身份证(上传扫描件)。

(二)申报流程

在申报受理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车主在在“蓉行”小程序上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商务局会同市公安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后,对车主给予置换奖励。具体申报受理时间及申报流程近期另行公告。

 

五、相关说明

(一)载客汽车。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表1《机动车规格分类》规定,大型载客汽车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 或者乘坐人数大于或等于20 人的载客汽车;中型载客汽车指车长小于6000mm 且乘坐人数为10~19 人的载客汽车;

小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000mm 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人的载客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客汽车。

(二)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以四川省商务厅官网公布的《四川省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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