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3〕1号)有关规定,现将辽宁翁泉硼镁**有限公司采矿权深部资源协议出让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辽宁省自然***
场所:沈阳市北陵大街29号
二、受让人
名称:辽宁翁泉硼镁**有限公司
场所:凤城市凤凰城区二台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9121449M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辽宁翁泉硼镁**有限公司采矿权深部资源
开采矿种:硼矿
开采规模: 100万吨/年
地理位置:凤城市刘家河镇
面积:1.0**2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 拐点 | X (起标高) | Y (止标高) | 矿体标识 | 面积标识 |
| 1 | 4504166.1**7 | 41572261.0**4 | ||
| 2 | 4503468.0**2 | 41571904.7**0 | ||
| 3 | 4503570.0**4 | 41571685.7**8 | ||
| 4 | 4504278.1**2 | 41570955.8**2 | ||
| 5 | 4504580.1**2 | 41570930.8**3 | ||
| 6 | 4504639.1**8 | 41571430.8**0 | ||
| 7 | 4504656.1**6 | 41571870.8**2 | ||
| 8 | 4504656.1**8 | 41572270.8**2 | ||
| * | 520 | 90 | 1 |
开采标高: 520米至 90米
四、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
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矿产资源的,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
理由: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3〕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3〕6号)第二条第二款“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规定。出让收益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3〕10号)执行。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29日
对本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反馈辽宁省自然***(以公示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单位地址:沈阳市北陵大街29号 联系电话:024-62****28,传真:024-62****00
六、其他内容
无
本公示在辽宁省自然***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 请先入网申请再查看项目跟进 |
| 客服:150006879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