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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大远矿区4号石灰岩边角资源勘查矿业权挂牌出让

2026-03-27

为加快推进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对鄂托克旗各石灰岩整合区块中涉及到的52宗边角夹缝资源采矿权,由鄂托克旗自然***会同鄂尔多斯市公共****中心组织实施挂牌出让。出让后不单独设置采矿权,竞得人竞得后必须按照《鄂托克旗人民**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退出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4〕120号)有关要求,与整合区块内已设置的采矿权主体整合合并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3〕1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4〕512号)、《鄂尔多斯市自然***关于优化市发证矿种矿业权出让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5〕113号)等要求,现将挂牌出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鄂托克旗自然***

场所: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自然资源综合**分中心

二、矿业权****

名称:鄂尔多斯市公共****中心

场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湖滨路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大远矿区4号石灰岩边角资源勘查

开采矿种石灰岩    

地理位置: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面积:0.0031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XY
14370189.8**936412413.3**7
24370189.8**636412454.8**4
34370052.8**036412468.5**4
44370053.3**136412466.9**4
54370059.7**236412464.0**0
64370067.2**936412463.6**1
74370075.2**436412465.6**5
84370083.9**736412464.0**0
94370086.7**836412459.3**5
104370087.1**736412453.3**4
114370087.9**436412447.0**3
124370101.0**336412441.4**1
134370129.5**436412435.1**1
144370183.1**636412414.8**4
14370189.8**936412413.3**7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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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储量:51.16万吨

开采标高: 1**5.0米至 1**0.0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为加快推进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对鄂托克旗各石英岩整合区块中涉及到的7宗边角夹缝资源采矿权,由鄂托克旗自然***会同鄂尔多斯市公共****中心组织实施挂牌出让。出让后不单独设置采矿权,竞得人竞得后必须按照《鄂托克旗人民**关于印发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退出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4〕120号)有关要求,与整合区块内已设置的采矿权主体整合合并开发。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1.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林地、草地、军事设施、通讯光缆、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避让及保护措施,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工作应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矿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自然资源发〔2**4〕122号)等工作要求。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和用途使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利用状态。 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节约用地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耕地、林地、草原手续。采用对林地和森林破坏小的开采方式,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林地,尽可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小型矿山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后续采矿如涉及林地,应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2.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拟出让年限:30.0年    

起始价:38.682万元

出让收益率:0.0%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本次出让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二)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 (三)未被“信用**”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五、出让方式及**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6年03月28日2026年04月13日     挂牌时间以公告为准

网上**网上**系统(http://219.1****2.165:8090/trade-engine/trade/index)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意向竞买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系统(http://219.1****2.165:8090/trade-engine/trade/index)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6年03月26日2026年03月27日

申请报名方式:意向竞买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系统(http://**** 。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预竞得人需要上传的资格材料: 1.申请人一般情况表(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3.竞买声明(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4.意向竞买人上年度或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2026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公司提供,成立时间不满一年且无经营收入及税收的公司无需提供(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出具日期距离本次报名起始日期1年以内,加盖意向竞买人公章的彩色扫描件)。若竞买人成立新公司参与本次出让活动,需同时提供新公司各股东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上年度或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5.本公告第三项“竞买人资格条件”中第(二)、(三)、(四)条相关网站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6.银行保函或保证金缴纳凭证; 以上所有资格材料需加盖公章并扫描成PDF格式上传。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矿业权出让方式为有底价挂牌(出让底价在网上挂牌截止前30分钟内,由出让机关录入**系统,出让底价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采取增价报价方式,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幅度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系统显示为准。 出让公告期结束后项目进入挂牌报价期,期间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不低于底价则该竞买人为预竞得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挂牌报价的,挂牌报价期结束后,系统自动进入三分钟询问,竞买人确认后进入限时竞价期,竞买人在限时竞价期内进行报价,倒计时结束时无竞买人出价的,产生最高竞价,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预竞得人。无人报价或竞买人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二)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建议意向竞买人/竞买人自行踏勘,允分了解出让范围内的高铁、村庄、道路、水体、地下管线、地表附着物等对勘查开采的影响,并做好相关风险评估。 (三)竞得人在持有矿业权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推进绿色勘查,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四)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林地、草地、军事设施、通讯光缆、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避让及保护措施,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工作应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矿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自然资源发〔2**4〕122号)等工作要求。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和用途使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利用状态。 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节约用地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耕地、林地、草原手续。采用对林地和森林破坏小的开采方式,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林地,尽可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小型矿山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后续采矿如涉及林地,应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五)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竞买人自行承担**、政策、不可抗力产生的银行担保函或保证金经济风险。

九、对**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矿业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向出让人提出。 联系人:王怿铎, 联系电话:1584707****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系统、鄂尔多斯市自然***网站、鄂尔多斯市公共********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二)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三)本次挂牌只接受竞买人在网上竞买通道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四)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五)如**过程中系统网络有异常情况发生,按照《应急处置办法》执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活动应中止: 1.**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2.因**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中心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4.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矿业权**的其他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活动应终止: 1.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 2.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竞得人违约,**中心有权解除《成交确认书》。 1.竞得人提供的资格审查材料虚假的; 2.竞得人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3.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 4.公示期间有举报且经调查核实属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本次出让公告的报名时间及其他事项以内蒙古自然***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系统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52宗石灰岩边角夹缝资源矿业权挂牌出让公告》(鄂自然采挂告〔2026〕02号)为准,相关事宜由鄂托克旗自然***负责解释和通知。



本公告在鄂托克旗自然***门户网站、鄂尔多斯市公共****中心**大厅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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