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引导废铜、废铝加工配送和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精细化处理及直接利用水平,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成投产的废铜加工配送、废铝加工配送和再生铜直接利用的独立法人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本规范条件所称废铜、废铝,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含铜、含铝废弃物。
(三)本规范条件所称加工配送是指经过拆解、破碎、分选、打包等工序,将废铜、废铝处理成可供再生利用企业进行熔炼和深加工的原料。
(四)本规范条件所称再生铜直接利用是指将成分明确、杂质含量低的铜废料,直接配置熔炼成某种牌号或与之相近的合金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