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 浙江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公开征求《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调整高耗能企业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关于“高耗能企业市场化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的规定,考虑到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要求,以及关于“高耗能企业市场化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的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明确的高耗能行业范围,对5大类17小类(氮肥制造、磷肥制造暂不纳入)高耗能企业执行电价加价。
按预计2022年7—12月用电量157亿千瓦时测算,从7月1日起执行,高耗能企业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72元。电价调整政策,从2022年7月1日用电量起执行,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从2023年起,上述高耗能企业电价由市场化交易决定,且不受上浮20%限制。
关于公开征求《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调整高耗能企业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精神,合理疏导天然气发电等电价矛盾,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起草了《关于调整高耗能企业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至6月15日。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省能源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2年5月16日
以下为通知(征求意见稿)原文: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调整高耗能企业电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电力公司,各相关高耗能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要求,合理疏导天然气发电等电价矛盾,决定调整高耗能企业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耗能企业范围
严格按照《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发改产业〔2021〕1609号)明确的范围执行。氮肥制造、磷肥制造企业暂不纳入。
具体企业名单,请省电力公司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调价标准及执行时间
对上述范围内的高耗能企业电价提高0.172元/千瓦时,自2022年7月1日用电量起执行,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加强组织,做好宣传解释,确保电价调整政策顺利实施。各地要积极推行用能预算管理,加强指导服务,帮助企业科学有序用能,提高能效水平,尽可能减轻电费负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