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嵊州:推广分布式光伏应用 按照实际并网容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0.3元/W的补贴

来源:嵊州市人民政府编辑部2023-09-18

9月16日,嵊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重点发展光伏等清洁能源装备产业。积极布局光伏产业链,重点引进光伏垂直一体化优质项目。重点提升薄膜电池片、光伏背板、逆变器等光伏组件关键材料及部件配套能力。支持发展智能光伏集成运维装备和安全管理系统。支持发展分布式光伏,提升光伏系统设计及关键设备供给能力。做优风力发电机、轴承、齿轮箱等风电关键部件产业,发展电线、电缆等风电装备产业。发挥热电联产以及节能环保技术领先优势,推动热电联产应用从传统能源开发领域向太阳能、风能、氢能等新能源领域拓展。

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积极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协同发展,支持发展“微网+储能”“新能源+共享储能”等电源侧储能。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按照实际并网容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0.3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加快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积极鼓励火电合理配置新型储能,探索开展新型储能配合调峰、调频等多场景应用。支持通信基站、数据中心、园区、工业企业等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应用。加快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对本地产业发展带动性强的“光风火储充一体化”示范项目。给予储能设施投资单位一次性补贴200元/千瓦,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部署,抢抓能源变革新机遇和绿色低碳发展窗口期,根据《嵊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就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9月24日前书面反馈至我局经济运行科。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方便联系沟通。

征集日期:2023年9月17日-2023年9月24日

联系人:裘蒙力

联系电话:0575-83129560

地址:嵊州市领带园一路403号19楼(国资综合大楼)

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部署,抢抓能源变革新机遇和绿色低碳发展窗口期,根据《嵊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就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浙江省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加快培育壮大新能源装备产业,以动力电池及储能产业为主导,重点支持光伏等清洁能源装备产业,谋划布局氢能产业,全面提升新能源装备“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发展能级,积极创建新能源应用示范城市,全力打造新能源装备产业发展新高地,为嵊州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市”提供有力支撑。到2026年,全市新能源装备产业集聚发展、创新赋能、应用推广取得显著成效,实现新能源装备产业规上工业产值400亿元。打造全国一流的新能源装备产业制造基地、长三角领先的新能源装备产业应用重地、浙江省知名的新能源装备产业科创要地。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新能源装备产业

1.加快壮大动力电池及储能产业。重点支持新能源动力电池及配套产业发展,做强氢动力电池、磷酸铁电池、三元电池等动力电池领域。推动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压缩空气储能等新型储能技术攻关及产业化发展。推动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储能材料集聚发展,培育发展电芯、线束、连接器等配套环节。提升储能电池模组封装和集成能力,积极发展储能变流器、能量管理系统、电池管理系统等配套产业。围绕弗迪电池等动力电池及储能产业,延伸上下游产业链,提升本地化配套水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协同单位,下同)

2.重点发展光伏等清洁能源装备产业。积极布局光伏产业链,重点引进光伏垂直一体化优质项目。重点提升薄膜电池片、光伏背板、逆变器等光伏组件关键材料及部件配套能力。支持发展智能光伏集成运维装备和安全管理系统。支持发展分布式光伏,提升光伏系统设计及关键设备供给能力。做优风力发电机、轴承、齿轮箱等风电关键部件产业,发展电线、电缆等风电装备产业。发挥热电联产以及节能环保技术领先优势,推动热电联产应用从传统能源开发领域向太阳能、风能、氢能等新能源领域拓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

3.积极布局发展氢能产业。布局发展氢能“制储输用”、氢燃料电池系统等氢能产业链。重点发展氢能制取装备、氢能存储装备、氢能运输装备等核心装备产业,培育发展高效催化剂、双极板、膜电极、空压机等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产业,配套发展面向氢能的装备检测、车辆维护、安全培训等生产服务领域。(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

(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1.加强企业梯次培育。全力扶持产业领航强企,深入实施“雄鹰行动”“凤凰行动”,实施新一轮“长高长壮”行动。推进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打造一批新能源装备细分领域的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打造“生态主导”企业培育工程,促进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进新能源装备产业企业培育库建设,落实跟踪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加快培育标杆企业。对动力电池、新型储能装备、光伏发电设备、风电设备、氢燃料电池等领域整机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其相关业务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3.提升重大项目支持力度。加快引进新能源装备产业项目,重点对动力电池、储能、光伏、氢能等新能源装备产业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实行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于新引进重大项目,土地出让返还扶持力度不低于《2023年嵊州市“4173”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专项政策》。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力度不低于《关于促进嵊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发展的若干政策》。对成功引荐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新项目(新企业)落户嵊州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中介机构(引荐人),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中心、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4. 抓好平台载体建设。根据《嵊州新能源装备“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原则上新招引新能源装备产业项目需落户在产业平台内。积极引导现有新能源装备企业加快向产业平台集聚。对新入驻产业平台的企业,给予连续3年办公用房和厂房租金全额补贴,购置研发办公楼、工业厂房的,给予市场价20%、最高500万元购房补贴。同时提升企业其他类奖励力度,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提升30%。推动产业链式集聚,全面提升嵊州新能源装备“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发展能级。(责任单位:市招商投资中心、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三)提升产业创新活力

1.加快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深化与嵊州市浙江工业大学创新研究院合作,强化新能源领域技术、人才支撑力度。加快建设发展艇湖未来科创城,优化嵊州市科技创业中心、开发区创业创新产业园等孵化服务,推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面向我市新能源装备产业发展,设立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与推广应用。支持新能源领军企业牵头,整合高校和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创新资源,积极创建新能源领域重点实验室、创新联合体、企业研究院、技术中心等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到2026年,力争在新能源领域创建市级以上科创平台5个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2.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应用。聚焦动力电池、新型储能、光伏电池、氢燃料电池、氢能“制储输用”等重点领域,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应用。支持龙头企业通过“揭榜挂帅”实施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按项目研发或应用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含上级补助资金)。在本年度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给予该项目历年上级补助资金总额的10%配套支持。到2026年,力争在新能源领域产生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5项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对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创新券支持,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提供奖励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加快新能源应用推广

1.加快绿色能源替代应用。推进锂电、钠电、氢能等绿色能源在老旧工程器械上的替代应用,加快实现国四及以下柴油汽车和国二及以下柴油叉车淘汰。推广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时,原则上应购置新能源车,鼓励出租车使用新能源车。对公共停车场、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探索实行新能源汽车停车费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分类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村居社区基本覆盖,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当年投资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按设备实际投资25%进行补助;对公交企业自建且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30%补助,功率<150千瓦按设备投资20%补助;对城市出租车、专业物流快递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及社区专用充电设施且对外开放的,给予设备投资15%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投集团、市供电局)

2.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积极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协同发展,支持发展“微网+储能”“新能源+共享储能”等电源侧储能。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按照实际并网容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0.3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加快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积极鼓励火电合理配置新型储能,探索开展新型储能配合调峰、调频等多场景应用。支持通信基站、数据中心、园区、工业企业等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应用。加快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对本地产业发展带动性强的“光风火储充一体化”示范项目。给予储能设施投资单位一次性补贴200元/千瓦,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供电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

3.加快氢能推广应用。加强氢源供应保障,鼓励利用现有加油(气)、充电以及综合供能服务站等场址实施加氢站改扩建工程。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固定式加氢站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按照固定式加氢站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引导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对加氢机超过35兆帕且终端氢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克的加氢站运营企业按10元/千克给予加氢补贴。支持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热电联供示范项目建设,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燃料电池动力向农业机械、工程机械、无人机等领域拓展,根据氢燃料电池功率以500元/千瓦进行补助,单个设备限额5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优化金融支持服务。鼓励风投、创投、民间资金等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相关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绿色产业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支持新能源重大项目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符合新能源企业和风电光伏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加大对新能源装备产业相关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支持,加大对新能源领域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快绿色债券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挂牌融资和再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2.加快低(零)碳园区和工厂建设。全面推广绿色能源技术装备和低(零)碳解决方案,加快综合能源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能源消费低碳化。支持园区、工厂配建新能源项目,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进档的予以补差)。(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3.支持企业提质发展。引导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对主导制定新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已发布实施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推进政企合作,对企业主导的新能源领域社会类政企合作(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国家级、省级试点或荣誉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4.促进绿色电力消费。全面应用推广国家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以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认定的基本凭证。积极开展绿色电力交易,为市场主体提供功能健全、友好易用的绿色电力交易服务。引导各类电力用户购买新能源电力及绿色电力制造产品,推动新能源绿色电力在分行业、分领域应用,全面提升全社会用能清洁化水平,支持企业将绿色电力消费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市发改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加强规划引领、做优政策配套、强化项目支撑,抓好与《嵊州新能源装备“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建设规划》一体谋划、一体推进。引导新能源装备产业集群发展,全面提升“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发展能级。用好各类媒体渠道,加强新能源政策宣传解读。紧盯项目建设,全力推动重点项目落地建设、投产达效。(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

(二)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强新能源装备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新能源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实施新能源产业链“链长制”,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优化完善新能源装备产业和细分产业统计体系,定期开展企业、项目问题会商,及时开展产业运行分析和跟踪评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统计局)

(三)优先加强项目保障。鼓励嵊州市产业基金(母基金)出资设立新能源装备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产业基金对新能源企业和产业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将嵊州市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名士之乡”英才计划向新能源装备产业倾斜。加大新能源装备产业项目用地保障力度,在落地审批、土地供应上予以优先支持。重点保障重大新能源装备产业项目能耗指标,对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可用于项目能耗平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招商投资中心、市国资公司)

四、附则

1.本意见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实施。本意见有关奖补时间从2023年起计算,补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2.本政策条款由各责任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兑现。

3.市本级资金安排的奖补项目,如同时涉及上级资金奖补,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奖补(除明确规定需配套的情况外);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条款重复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4.本政策条款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应责任部门负责解释,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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