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发布《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6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答复显示,广西林业局高度重视光伏发电产业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光伏方阵涉及使用林地的,可使用覆盖度低于50%的非天然起源灌木林地(不得使用油茶造林地)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光伏项目的配套设施用地,应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涉林部分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
同时,针对区内的光伏用草政策,广西林业局表示,2024年1月3日,国家林草局草原管理司印发《关于南丹纳塘光伏发电项目使用草原有关问题的复函》(草监〔2024〕2号),明确“今后除局部干热河谷植被稀疏地段,不支持占用南方草地建设大型光伏项目。”鉴于国家林草局已经明确光伏发电项目使用草原的情形,且我国干热河谷主要分布于金沙江、元江、怒江、南盘江等沿江的四川攀枝花、云南和贵州等地区,因此,除以上所涉及广西地区局部干热河谷植被稀疏地段外,大型光伏项目建设无法使用我区草原。
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6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桂林函〔2024〕424号
罗智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放宽光伏发电产业用林、用草审批政策的建议(第2024650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用林政策方面
我局高度重视光伏发电产业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转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光伏方阵涉及使用林地的,可使用覆盖度低于50%的非天然起源灌木林地(不得使用油茶造林地)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光伏项目的配套设施用地,应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及涉林部分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
二、关于用草政策方面
2023年来,我局多次通过电话沟通、书面请示、当面汇报等形式,向国家林草局有关司局汇报请示,请求支持我区利用草原发展光伏产业。2023年11月2日,我局会同河池市人民政府就河池南丹(天峨)工业园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项目使用草原有关问题前往国家林草局请示汇报。11月22日,为加快推进光伏项目使用草原工作,我局向国家林草局报送《关于南丹纳塘光伏发电项目使用草原有关问题的函》(桂林函〔2023〕1489号)。2024年1月3日,国家林草局草原管理司印发《关于南丹纳塘光伏发电项目使用草原有关问题的复函》(草监〔2024〕2号),明确“今后除局部干热河谷植被稀疏地段,不支持占用南方草地建设大型光伏项目。”鉴于国家林草局已经明确光伏发电项目使用草原的情形,且我国干热河谷主要分布于金沙江、元江、怒江、南盘江等沿江的四川攀枝花、云南和贵州等地区,因此,除以上所涉及广西地区局部干热河谷植被稀疏地段外,大型光伏项目建设无法使用我区草原。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支持各市利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土地建设光伏项目。对于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光伏项目用地,我局将加大要素保障,对条件成熟、材料合格的项目全力予以保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自治区林业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