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法院”)公开了一则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财与被执行人谷城新锐光伏电站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光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锐光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张红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经襄阳法院查明,新锐光伏公司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张红财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7年7月10日,张红财向新锐光伏公司转款17万元。襄阳法院认为,新锐光伏公司系企业法人,其具备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根据其查明事实,新锐光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清算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