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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屋顶禁止安装户用光伏!江西庐山市发文!

2024-10-23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辑部

近日,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庐山市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方案的通知。

文件提出,户用屋顶光伏电站建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相关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相协调。鼓励投资开发企业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带动当地产业发展,资助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所获碳汇指标纳入市级碳汇平台统一管理。

可安装区域:星子镇,华林镇,蛟塘镇,横塘镇,蓼南乡,沙湖山管理处,温泉镇环山公路以南、105国道以西。

禁止在以下屋面安装:国省道、高速公路沿线两边100米范围内的房屋;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所依附的房屋为违章建筑;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5年的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砖木结构房屋;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树木等;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所在区域公用配变容量不足或低压线路承载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电网消纳;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

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板面与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30cm,光伏板不得超出屋面外沿,最高点不得超过屋脊;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组件板面最高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3.2m,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挡。

全市所有学校、医院、政府投资标准厂房、办公楼等国有权属资产和集体权属资产,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统筹建设,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原文如下:

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方案的通知

庐府办发〔2024〕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市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8月16日

庐山市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庐山市户用光伏建设管理秩序,全面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城乡居民合理有序持续健康发展户用光伏,杜绝户用光伏安装企业虚假宣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不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赣长江办〔202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江西省能源局关于规范风电和光伏发电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21〕96号)《江西省能源局关于落实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三管三必须”要求的指导意见》(赣能新能字〔2023〕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户用屋顶光伏电站分类备案

户用屋顶光伏电站按投资、受益主体不同,分为自然人光伏项目和非自然人光伏项目。自然人光伏项目是指居民为投资、受益方,利用自有住宅、自购设备建设的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非自然人光伏项目是指企业为主要投资、受益方,租赁他人屋顶、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

自然人光伏项目根据《江西省能源局〈江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赣能新能字〔2023〕142号)文件中“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凭相关资料到电网企业登记,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非自然人光伏项目按工商业光伏项目进行管理,即先申报纳规,后备案报装,再建设安装。

二、规范户用屋顶光伏开发建设市场

(一)明确建设主体的资质条件。投资、设计、监理、承建、运维、光伏经销等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承建企业必须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运维企业必须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或取得分布式光伏运维能力认证证书,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计、监理、承建、运维企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二)推行商业合同约定规范化。居民和光伏开发企业、光伏经销商,应参照国家能源局推荐的规范化合同范本,加强协商,进一步明确开发方式、收益分配比例和各方承担的风险,为各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奠定基础。合同(协议)必须明确“企业不利用居民信息贷款或变相贷款,居民不承担金融风险”。光伏产品购销合同应明确使用期限、质保期限、转换效率、产品溯源和售后服务等内容。

(三)实行电网接入消纳预警。市供电公司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和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规范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支持意见出具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时开展供电区域内光伏承载力评估和可接入容量测算,按绿色、黄色、红色确定供电区域评估等级,分年度计算电网接入消纳和可开放容量,报发改委备案后,向社会公开。

(四)落实项目建设质量安全。项目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户用光伏建设运行百问百答》(2022年版)《户用光伏建设运行指南》(2022年版)规范开发,认真落实房屋安全、建筑载荷、抗风能力、防水工艺、规范施工等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方式,采购使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光伏支架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要强化户用屋顶光伏电站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确保项目建设期间和整个运营生命周期的安全。投资开发企业、承建企业和运维企业必须各自承担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乡镇(处)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生产稳定。

(五)明确项目建设安装范围。

1.户用屋顶光伏电站建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符合相关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物、景观相协调。鼓励投资开发企业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带动当地产业发展,资助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所获碳汇指标纳入市级碳汇平台统一管理。

2.可安装区域:星子镇,华林镇,蛟塘镇,横塘镇,蓼南乡,沙湖山管理处,温泉镇环山公路以南、105国道以西。

3.禁止在以下屋面安装:国省道、高速公路沿线两边100米范围内的房屋;屋面或周边存在大量粉尘、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乙类和腐蚀气体的建筑;所依附的房屋为违章建筑;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5年的砖混结构房屋,使用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砖木结构房屋;屋面周边有大面积遮光影响的建筑、树木等;屋面(包括瓦片、瓦片承重结构、屋面平台)已经年久失修,存在结构等安全风险的建筑;所在区域公用配变容量不足或低压线路承载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电网消纳;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日照、通风、采光等。

4.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顺坡安装,组件板面与屋面的垂直高度不应超过30cm,光伏板不得超出屋面外沿,最高点不得超过屋脊;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组件板面最高与屋面距离不得超过3.2m,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挡。

全市所有学校、医院、政府投资标准厂房、办公楼等国有权属资产和集体权属资产,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统筹建设,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三、有序推进户用屋顶光伏项目建设

1.资质审核。参与我市户用屋顶光伏电站建设的各方主体须向市发改委提交本通知要求的资质资料。经审核后,市发改委将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抄送各乡镇(处)和市供电公司,相关企业方可在我市从事光伏项目开发事宜。

2.业主申请。自然人光伏项目由本人填写《庐山市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安装申请表(自然人)》(附件1),同时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个人身份证、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项目自投承诺、屋顶承载能力报告、消纳意见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各乡镇(处)审核同意后,到电网企业登记,并由电网企业代为备案。电网企业应在项目并网前复核主要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销合同和购置发票,以及用于结算的房屋产权人一类银行卡号,且主要设备购买人(购销合同和购置发票的购买方)原则应为房屋产权人,两者不一致则需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正当理由。

非自然人光伏项目由投资开发企业填写《庐山市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安装申请表(非自然人)》(附件2),同时附开发合同、设计方案及图纸、建筑物现状彩色照片、房屋产权证明、屋顶承载能力报告、消纳意见等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实地对安全、规划、开发合同、开发模式、并网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后上报申请纳入规划库,再到市发改委办理备案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企业要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房屋所有人名义登记、备案,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以自然人名义备案。

3.并网前验收。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安装竣工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安全、供电、村委会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4.电网接入。对于验收合格的农村屋顶光伏项目,依据《庐山市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申请表》到供电部门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对未通过安全、规划等方面审查、验收不合格的屋顶光伏项目,供电部门不得办理并网接入手续。

四、明确户用屋顶光伏项目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强化沟通,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形成“事有人管、责有人担”的良好局面。对电站项目申报、建设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确保项目规范建设。要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现场抽查检查,对于存在侵害老百姓利益、违反有关规定等情况,经核实无误,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并网手续,同时向信用中国网站上传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限制在我市从事光伏开发事宜。

各乡镇(处):负责选择本辖区内户用屋顶光伏资源开发建设企业;负责对建设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消防安全进行审查;负责牵头保障光伏扶贫村级电站正常运行;负责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对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日常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联合相关部门依法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置。

市发改委:负责对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户用屋顶光伏安装服务企业的审核备案。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乡镇对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消防安全审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做好规划及房屋产权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户用屋顶光伏安装企业虚假宣传、无照经营、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对规划区范围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违规搭建行为的监督执法,对未经审核批准擅自搭建或未按要求违规搭建的光伏项目依法拆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星子监管支局:负责依法对各金融机构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发放贷款情况进行监管,杜绝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发生。

市供电公司:负责电网接入消纳监测预警,户用屋顶光伏电站报装登记,代为自然人项目办理备案;负责优先保障光伏扶贫村级电站正常消纳;负责配电网改造和屋顶分布式光伏并网接入。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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