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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有关事项

2025-05-07吉林省发改委编辑部

5月6日,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指出,县级备案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需市(州)统筹开发利用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市(州)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也可由市(州)备案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备案权限。市(州)备案机关负责所辖县(市、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指导和监督工作。

 全文如下:

关于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发改能源〔2025〕21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梅河口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能源局、办),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有关工作要求,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为各类投资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现将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县级备案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需市(州)统筹开发利用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市(州)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也可由市(州)备案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备案权限。市(州)备案机关负责所辖县(市、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指导和监督工作。

2.吉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已增加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事项和备案指南标准化模板,请各市(州),县(市、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机关登录吉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复用,补充完善本级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办理地址等个性化要素信息(具体操作问题可咨询当地政数局)。

3.其他工作要求请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能新能〔2025〕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7〕20号)执行。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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