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要求到2025年底,在全市布局建设公共充电桩10000根以上,其中乡村地区不少于3500根。
以下是原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2号)等精神,完善城乡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推广绿色低碳出行方案,促进产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站桩先行、适度超前”要求,加快我市城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在建设、运营、维护等方面的技术与模式创新,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和新能源汽车服务网络,打造全市域畅行、全生命周期服务的新能源汽车下乡“台州方案”。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底,全市布局建设公共充电桩10000根以上,其中乡村地区不少于3500根,形成布局科学、快慢结合、智能高效、经济便捷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自用充电桩满足普通电动车充电基本需求;整合、优化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充电、维修、保养、回收等产业,探索打造全生命周期服务完整的新能源汽车友好型城市。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规划编制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1. 科学编制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启动新一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网点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3〕188号)中的《浙江省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网点规划指南(试行)》,以县(市、区)域为基本单元,紧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及乡村建设、村庄布局等专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停车场等存量空间,结合规划新建停车场等增量空间,做好充电设施布局、建设与交通、用地、充电容量等相衔接。将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纳入未来乡村、新时代美丽乡村共同富裕示范带和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指导标准。推动充电基础设施从城市“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向乡村延伸,实现公共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公共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形成城市五分钟、城乡半小时充电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 补齐城乡充电设施短板。加强在大型村镇、未来乡村、集中安置区、旅游重点村镇等重点区域的充电设施布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综合执法局)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积极创造条件,推动老旧小区固定车位充电设施愿装尽装,独户居民充电设施接电愿接尽接,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因地制宜在村(社区)居住区建设集中充电场站。(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台州电业局)
3. 推进公路沿线充电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建设数量达到小客车车位数量的20%。结合“四好农村路”“美丽公路”建设,稳步推进普通公路沿线、交通枢纽站场、服务站、驿站、加油站、停车点、公路养护站等布局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4. 开展技术创新引领示范行动。鼓励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快大功率充电、车网联动(V2G)、光储充协同控制技术、装配式充电站等研发应用。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培育优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在新能源丰富和山区、海岛等电网薄弱地区率先建设一批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台州电业局)
(二)加强日常管理提升设施利用效率。
5. 强化充电设施运维管理。压实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日常维护保养、应急处理等,提升设施利用率和故障处置能力。推进充换电设施运维问题发现、通报、整改、反馈的全链条、闭环式管理,及时维修离线桩、故障桩,清退僵尸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运营企业加强合作,整合推进停车、充电等设施建设,创新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引导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管理,定期动态调整充电专用车位,提高停车位利用率。鼓励实施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2小时内(含充电时间)免费。(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6. 创新建设运营模式。鼓励各县(市、区)引进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通过统筹城乡充电设施建设,兼顾充电设施的市场效益和公共利益,避免畸重畸轻,提高充电设施的普及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在居住区积极探索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物业企业、车位产权方等多方参与的“统建统服”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支持村民、村集体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建立“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建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
(三)落实监管规范保障充电设施安全。
7. 落实标准加强监管。积极推动充电基础设施标准统一化,充电设备兼容互通;实施充电设备产品标准、充电场所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标准,明确安全要求和消防措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加强公共充电设施检定,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由计量技术机构依据相关计量技术法规实施周期强制检定(首次检定),确保充电基础设施计量、计费准确。(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提高充电安全性和规范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联合牵头,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台州电业局配合)
8. 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新能源汽车、电池和充电设施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做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把关,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台州电业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鼓励乡村独户居民自用充电桩配置消防器具。杜绝违规私增充电桩或直接充电等行为,引导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和接地设备。(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台州电业局按职责分工)
(四)健全生产服务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
9. 强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建设。发挥我市汽车产业优势,深入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印发的《浙江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浙发改产业〔2023〕1号),支持传统燃油汽车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转型升级,充分利用现有产能发展新能源汽车,支持优势企业提升产能,优化布局,力争培育一批新能源整车头部企业。鼓励企业开发、投产更多适配乡村生产生活需要的车型,丰富新能源汽车产品供给。将电机电控、汽车电子列入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优化生产布局,提升产销规模,强化创新能力,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联合牵头,市科技局配合)
10. 加快销售服务体系建设。探索企业“联合下沉”服务,鼓励厂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联合组建下乡服务联盟,试点建设一批具备销售、维保、充换电等功能和业态的复合型新能源汽车共享服务网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强化“最后一公里”应急抢修服务,引导燃油车维修企业向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领域拓展,促进信息互通,提供应急救援,力争实现城区和乡镇汽车维修需求半小时触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
11. 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促销。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促销、巡展活动,加大品牌宣传推介力度。鼓励企业开展以旧换新、购车赠送充电桩和维修保养服务等让利优惠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落实国家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新能源汽车下乡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责任单位:人行台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联合牵头,市金融办配合)
12. 强化新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推广应用,明确公车配备更新中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打造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点,发挥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在现有政策执行期内,继续实施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补贴政策和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奖补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执法、环卫、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
13. 便捷新能源二手车流转买卖服务。探索建立新能源二手车评估体系,鼓励企业提供“一键式”评估和二手车置换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印发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加强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管理,鼓励各地对新能源汽车及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优化配套政策强化保障。
14. 强化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规划相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适度超前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对充电桩低压报装供电提供零投资服务,电网企业承担电表至公共电网连接点工程费用。对高压充电基础设施接电,电网企业投资到用户红线。按规定由政府承担部分,应及时拨付供电企业或由政府直接投资。推动电网企业与车企(经销商)贯通合作“购车办电—装桩接电—充电服务—增值服务”流程,推动私人充电桩电力报装线上服务,实现城乡居民充电桩办电“一次都不跑”。(责任单位:台州电业局、市发展改革委)
15. 实行充电优惠措施。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容量电费。接入“一键找桩”平台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可优先采购经济绿电。鼓励政府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通过出台奖补、消费券等方式减免用户充电费用。(责任单位:台州电业局、市发展改革委)
16.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用足用好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和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进一步加大对乡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的支持。完善建设运维奖补机制,对符合建设时间、功率、智能化等要求的乡村公共充电桩,建设补贴最高可覆盖设备投资的30%,逐年退坡,运营补贴与服务质量、充电效率挂钩。支持符合条件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部门协同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推进机制,以台州市新能源汽车下乡“十大行动”为抓手(“十大行动”清单详见附件),明确牵头和配合单位,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细化相关部门和地方工作目标、分工、时间节点,健全市统筹、县负责、镇(街道)落实的工作架构,确保政策有效、群众有感、市场有序。
(二)强化各类要素资源保障。加强资金、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廊道空间资源、新能源汽车服务网点建设用地等要素保障力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台州电业局)引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融资方式。(责任单位:人行台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台州监管分局联合牵头,市金融办配合)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鼓励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成果等的宣传和新能源汽车使用、技术、安全等方面知识的推广,进一步推动大众消费观念转变。(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曝光燃油车占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营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
五、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2023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