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补充通知》,对2022年4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2〕323号)部分政策进一步补充修订,修订内容涉及“(一)光伏发电项目基本用地政策”、“(二)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政策”、“(三)光伏复合项目认定标准”。
同时,《通知》明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施行之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严禁耕地抛荒、撂荒;已经通过用地预审或地方明确用地意见、但项目未立项的,按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规定要求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