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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第一批探矿权拍卖

2024-04-24

一、出让人

名称:********

场所:哈密市伊州区天山西路6号

二、*******

名称:新疆国源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场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阜新街1号2号楼3层301室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新疆哈密市红山石灰岩矿普查

勘查矿种石灰岩

地理位置:位于哈密市157°方位直线距离70公里处

面积:16.4**1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经度 纬度
1 93°30′05. ″ 42°12′06″
2 93°36′39″ 42°13′30″
3 93°36′40. ″ 42°12′30″
4 93°30′06. ″ 42°11′08″
5 0 0

勘查工作程度:普查

勘查投入要求:最低勘查投入

拟出让年限:5年

起始价:1**4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三)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六)竞买人需具备与勘查开采矿种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拍卖

拍卖时间:2**4年05月22日

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http://www.**********/; 2.哈密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 3.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xinjiang.gov.cn/xin***ngggzy/。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4年04月23日2**4年05月21日

申请报名方式:(一)报名时间 2**4年4月23日10:00至2**4年5月21日19:00止。(二)报名方式及地点报名方式:线下报名。报名地点:乌鲁木齐市阜新街1号2号楼3楼。 (三)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竞买登记表(原件加盖公章)。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3.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4.探矿权竞买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5.无不良行为记录和竞买人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其他材料办理(加盖公章)。 6.保函原件(复印件)。 竞买申请人在报名期限内持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办理竞买申请手续。(四)资格确认 意向竞买人提交报名材料后,经拍卖人审核,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出具《报名资格审核通知书》,意向竞买人可签订和获取出让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资格审核通知书》规定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后,凭《竞买资格确认书》取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和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将被取消竞买资格)。 2.竞买人成为竞得人时,按规定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在缴纳完成出让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竞买保证金(或保函)无息退还竞得人。其他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或保函)在拍卖结束且手续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本次探矿权拍卖采用公开竞价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具体竞价规则详见出让文件。 2.拍卖成交后的竞得人,应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 参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服价【2**0】578号)规定,在《探矿权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清矿业权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 3.结果公示:拍卖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八、风险提示

1.矿产资源勘查具有较大投资风险性,此次出让的勘查区范围,地质勘查工作较低,未求得资源量,按照基准价因素调整法评估出让收益,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投资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 2.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探矿权的出让人和竞得人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3.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等相应处理。 4.竞得人在进行勘探取样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取水、水土保持和林草地征占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探取样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林地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实施,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5.在开展地质勘查和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登记时,需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规定与矿业权相邻的矿山开采范围之间预留安全距离及隔离带。 6.本次探矿权出让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应自行到探矿权区域踏勘,费用自理。意向竞买人一经提交报名申请,即表示对出让探矿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已经了解并自愿全部承担。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异议,由拍卖人予以澄清。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2**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竞得结果无效,并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承担相当于竞买保证金的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当赔偿责任,出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 1.竞得人拒绝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及不能如期按规(约)定缴纳拍卖交易服务费的; 2.在拍卖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的,或者拒绝签订的,或签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出让收益的; 3.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4.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告在********门户网站、新疆国源土地矿产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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