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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山县银洞岩银金矿探矿权出让

2024-11-22

为加快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高产业链供应链资源保障能力,促进湖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3)1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拟以招标方式公开出让 湖北省竹山县银洞岩银金矿 探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场所: 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

二、*******

名称: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场所: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2号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湖北省竹山县银洞岩银金矿探矿权

勘查矿种: 金矿

地理位置: 湖北省竹山县

面积: 1.11 平方千米,拐点范围坐标(2**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经度

纬度

1

110.0**3413

32.3**3198

2

110.0**2415

32.3**3198

3

110.0**1414

32.3**7198

4

110.0**3413

32.3**7198

5

0

0

勘查工作程度: 普查

勘查投入要求: 

拟出让年限: 

起始价: 6.66 万元

出让收益率: 2.3 %

四、 投标人/竞买人 的资质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国家规定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事业单位法人或独立企业法人。 (二)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应急管理部”网站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不接受自然人或企业联合报名。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 招标

招标时间: 2**4-12-24

地点 :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 2**4年11月25日至2**4年11月29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北京时间,下同),在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越秀星汇君泊花园三期A座23楼)递交申请资料。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 2**4-11-25 — 2**4-11-29

申请报名方式: 只接受投标申请人现场书面申请,凭 10 万元保证金缴纳凭证及申请资料领取招标文件;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方式等申请。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出让公告第四项“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中第二条相关网站及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样式附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5.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6.承诺书(样式附后); 7.湖北省自然资源领域信用承诺书(样式附后)。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

八、风险提示

(一)投标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投标,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投标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8〕45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按法律法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标的瑕疵的影响。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让探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储量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中标人应自愿承担该风险。 (三)矿产资源规划或产业政策调整对勘查开采的影响,中标人应自愿承担该风险。 (四)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要求对特定勘查和采矿方法的限制,中标人应自愿承担该风险。 (五)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除招标公告要求外,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相关资料若有异议或疑问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1、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结果,招标人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1.中标人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的;2.中标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与招标人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招标人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1.中标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2.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探矿权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 6.66万元 ,投标报价低于出让起始价的为无效投标。 (二)《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探矿权中标人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3〕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一次性缴纳本次招标出让成交价;开采时,逐年缴纳采矿权阶段出让收益。(逐年征收的采矿权阶段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分矿种缴纳))。 (三)有意向投标人可自行组织现场踏勘,费用自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结果,招标人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1.中标人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的;2.中标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与招标人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招标人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1.中标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2.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中标人应依法依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需要办理环境保护、土地、林地、草场等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依法办理。 (七)本次探矿权招标出让事宜可浏览自然资源部网站https://www.**********/、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http://zrzyt.hubei.gov.cn/、湖北省公共资源产权交易网(ht***ps***://***w***w.hb***pm***.cn//)。咨询电话:027-8**56**2(湖北省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027-8**20**2(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八)投标保证金缴纳:1.参与本次矿业权投标须缴纳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10万元 。2.保证金应在报名申请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银行账户(投标人按照要求通过单位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银行账户名称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账户名称:湖北省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 ;账号:3**21**60**00**376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武汉中北支行;联系电话:027-8**56**2 )。 (九)其他:1.该探矿权出让期限为5年,到期后可依法依规申请延续。2.投标人在参加投标前须主动向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了解项目前期工作等情况,了解后期勘查开发和生产过程中涉及土地、林地占用或征用、青苗补偿、搬迁补偿等事宜。3.投标时须承诺:若中标该探矿权,按照绿色勘查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勘查。4.其他有关事宜详见招标须知等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如有变更,将发布内容变更说明。5.对出让文件和矿业权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日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投标人提交报名材料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出让文件,投标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认为申请人对出让文件和矿业权现状无异议。6.本次矿业权出让有关交易过程事宜请咨询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涉及矿业权本身有关事宜请咨询湖北省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7.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湖北省公共资源产权交易网站同时发布。


本公告在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门户网站、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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