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3〕1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3〕1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3〕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4〕512号)规定,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1宗探矿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
场所: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129号
二、*******
名称: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交易大厅(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市检察院北)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内蒙古达茂旗查干哈达庙铜矿外围普查
勘查矿种:铜矿
地理位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
面积:3.3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1 | 110°26′26.459″ | 42°25′58.192″ |
2 | 110°27′48.105″ | 42°25′58.583″ |
3 | 110°27′48.318″ | 42°25′33.819″ |
4 | 110°28′29.878″ | 42°25′34.012″ |
5 | 110°28′29.878″ | 42°25′34.015″ |
6 | 110°28′30.127″ | 42°25′04.200″ |
7 | 110°26′43.847″ | 42°25′03.699″ |
8 | 110°26′43.721″ | 42°25′17.959″ |
9 | 110°26′26.817″ | 42°25′17.877″ |
10 | 0 | 0 |
1 | 110°26′47.004″ | 42°25′41.960″ |
2 | 110°27′26.382″ | 42°25′42.149″ |
3 | 110°27′26.551″ | 42°25′22.698″ |
4 | 110°26′47.175″ | 42°25′22.509″ |
5 | -1 | 0 |
勘查工作程度:草根阶段
勘查投入要求:满足国家规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元;(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元;(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拟出让年限:5年
起始价:33万元
出让收益率:1.2%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2.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3〕1号)规定,竞买人需具备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6.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5年01月21日—2**5年02月08日
网上地址:ht***tp***://***2***9.***1***9.12.***1***5:8**0/trade-engine/trade/index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无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4年12月21日—2**5年01月20日
申请报名方式:意向竞买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ht***tp***://***2***9.***1***9.12.***1***5:8**0/trade-engine/trade/index)进行报名,具体操作步骤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用户手册》ht***ps***://***w***w.bt***jy***.cn/bs***zn***/00***04***/20***04***/31***6a***.ht***ml***(操作流程可参照土地竞买相关流程)相关资料竞买人可以从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交易服务栏目中下载并认真阅读。如在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平台联系。 技术服务联系人: 边先生 15661159286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无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挂牌采取增价报价方式,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否则为无效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预竞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人为预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本次挂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勘查具有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和政策法规变化,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投资及安全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受托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受托出让人对探矿权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二)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探矿权的受托出让人和竞得人应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三)竞买人不得以地质资料不详、政策发生变化、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要求。 (四)本次出让的矿业权仅为该区块的探矿权,不包括土地、林地、草原等其它使用权。 (五)竞买申请人必须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登录后所有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操作或授权操作。竞买申请人因其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泄露密码、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竞买人参加竞买活动使用的计算机或网络环境遭到人为攻击和干扰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六)网上交易时推荐用IE10及IE11版本的浏览器。 (七)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八) 挂牌探矿权范围内涉及草原总面积3.2**1平方公里,其中基本草原3.1**3平方公里。实施探矿作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临时征占用草原手续,临时使用期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使用占用期届满后,使用单位应恢复原状并及时退还。探矿权区域距离县道084约100米,需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开展探矿权勘查工作。拟出让范围内有2处遗址,探矿阶段需避让文物遗存,避让区域内不得钻探,如发现文物遗存应立即停工,并报文物主管部门进行抢救性发掘。该宗探矿权为已设采矿权外围普查项目,在转采矿权时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规定,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及矿业权整合手续。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交易矿业权有异议的,由受托出让人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和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对交易矿业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买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保证金将全额赔偿赔付给受托出让人: 1.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的; 3.最高报价人在资格审核环节中未在规定时间上传资料或因自身原因不能通过资格审核的,竞买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5.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6.向主管部门或者交易机构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7.竞得人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后,按照相关规定,按探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取消其竞得资格,并将其列入无诚信单位名单,记录在案,三年内不得参与包头市境内所有矿业权公开出让活动; 8.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9.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包头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二)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出让活动应中止:1.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2.因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公告公示期间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4.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5.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矿业权交易。(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终止: 1.受托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2.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和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通知。 (六)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变更出让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 (七)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八)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除外)的20%。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应符合变更矿种有关规定,并向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矿种为准,且应在采矿新立时按规定缴纳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九)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十)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林地、草地、军事设施、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二)涉及地质资料清单详见出让须知。
本公告在********门户网站、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