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3〕1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5〕49号)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云南省华宁县斗泥磷矿普查探矿权。
一、出让人
名称: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场所:昆明市北京路1**8号
二、*******
名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七楼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云南省华宁县斗泥磷矿普查
勘查矿种:磷矿
地理位置:玉溪市华宁县
面积:7.9**4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 经度 | 纬度 |
1 | 103°03′12.478″ | 24°29′14.219″ |
2 | 103°04′04.044″ | 24°29′13.855″ |
3 | 103°04′03.774″ | 24°28′41.779″ |
4 | 103°03′48.676″ | 24°28′28.340″ |
5 | 103°03′40.730″ | 24°28′26.386″ |
6 | 103°03′41.836″ | 24°28′44.735″ |
7 | 103°03′15.772″ | 24°28′44.918″ |
8 | 103°03′14.944″ | 24°27′05.476″ |
9 | 103°03′11.693″ | 24°26′27.629″ |
10 | 103°02′32.435″ | 24°26′24.770″ |
11 | 103°02′32.881″ | 24°27′18.832″ |
12 | 103°01′41.452″ | 24°27′19.184″ |
13 | 103°01′41.826″ | 24°28′05.326″ |
14 | 103°02′32.024″ | 24°28′06.056″ |
15 | 103°03′03.823″ | 24°28′31.483″ |
16 | 103°03′12.326″ | 24°28′56.237″ |
17 | 0 | 0 |
勘查工作程度:普查
勘查投入要求:按规定投入
拟出让年限:5年 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开始之日起算
起始价:80万元
出让收益率:2.1%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二)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5年01月20日—2**5年02月08日
网上地址:ht***ps***://gg***zy***.yn.***g***v.cn/#/homePage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符合竞买人资格条件要求的,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并完成竞买保证金确认(绑定)的,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意向竞买人取得交易资格,成为竞买人。由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挂牌出让文件。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出让文件。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4年12月20日—2**5年01月20日
申请报名方式:意向竞买人通过登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ps***://gg***zy***.yn.***g***v.cn/#/homePage),选择“省本级”,并确保切换至“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界面,进行用户注册并办理CA数字证书。进入“办事指南”下载专区下载查看《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矿业权系统竞买人操作手册》,按手册说明进行报名。 项目报名业务咨询时间为工作日8:30-11:30,13:30-17:30,业务咨询电话:0**1-6**39**9。网站技术咨询电话:010-8**83**1。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一般情况表(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格式见附件1-2)。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未办理五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3)竞买声明(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格式见附件1-3)。 (4)本公告第三项竞买人资格条件中第(二)(三)(四)条相关网站及系统查询结果(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本次探矿权出让为无底价挂牌,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万元或人民币10万元的整数倍。 2.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规定对相关失信单位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退还。 (二)取得探矿权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林地、水、电、道路、环保、安全、基础设施等事宜由竞得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因相关手续无法办理造成的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探转采时要依据探明资源量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开采规模,不得‘大矿小开’。新建矿山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管控要求,并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 (三)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探矿权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竞买人需认真考察与实地踏勘,详细了解出让区块已有地质资料及周边已设矿业权情况,对出让范围内及周边可能存在的村庄、道路、水体、地下管线、输电线路、水利设施、地表附着物等外部条件作充分了解,并做好相关风险评估。申请参加挂牌出让,即视为意向竞买人/竞买人对拟出让区块现状已充分认知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四)出让探矿权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174.2**5公顷(其中与标注“永久基本农田”属性图斑重叠172.1**7公顷、与标注“预调出待整改”属性图斑重叠2.1**8公顷),与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成果中标注“预调出”属性图斑重叠0.7**9公顷。出让探矿权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部分重叠,竞得人须遵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9〕1号)等有关规定,做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出让探矿权范围与林地部分重叠,竞得人在勘查过程中应尽量避让林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需占用林地的,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五)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需按规定扣减相应面积,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的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勘查工作对象发生变化的,按《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3〕4号)等规定办理矿业权申请登记,在采矿权新立时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推进绿色勘查,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六)竞得人应按照文物保护规定,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及后续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土、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林地、草地、光缆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对光缆在地质勘查工作具体实施过程中给予注意和保护。 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勘查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使用耕地、林地、草原手续。 (七)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八)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九)竞得人自取得出让收益缴款凭证之日起3个月内,应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提交以下材料:矿业权申请登记书、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凭证(含缴款通知书)、勘查实施方案等规定要件,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持有效勘查许可证按经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组织施工。 竞得人因自身原因,逾期20日未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探矿权首次登记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有权解除合同,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 (十)云南省华宁县斗泥磷矿普查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时,开采方式等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出让探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联系电话:0**1-6**42**5。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规定对相关失信单位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退还。
十一、其他内容
(一)保证金缴纳注意事项 (1)截止时间:报名时间截止前,保证金应到达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达收款银行时间为准),并完成保证金确认(绑定)。 (2)金额: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00)。(3)收款账户信息账户名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昆明北京路支行 银行账号:在资格审查通过后意向竞买人收到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中查看。 (4)意向竞买人缴纳保证金银行账户名称必须与报名单位名称一致,意向竞买人缴纳保证金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缴纳金额必须与出让公告要求的保证金金额一致。 (5)未竞得人(含主动放弃报名的)的保证金及利息在挂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回;竞得人在缴纳完成出让收益(金额部分),并将《探矿权出让合同》上传交易平台归档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回;项目发生中止或终止的,相关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退回。 (二)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三)意向竞买人/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四)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五)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云南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负责解释和通知。
本公告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