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JHY-2**3-A-047
项目名称:河北工业大学人工智能与数据科学学院北辰校区调整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4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15个自然日内供货;货到之日起15天内安装(施工)完成。(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46号)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全部均为小微企业制造和承接的,对报价给予20%的扣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既有中型、大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监狱企业技术标中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的将不予以认定。
注:中小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三)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即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将不予以认定。
(四)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a.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b.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c.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d.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e.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2.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仪式,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人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提供财务状况良好、依法缴纳税收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书并加盖公章。4.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二)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例:电汇银行回单)。投标人须保证材料的真实、清晰、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注:以上资格要求中的证明材料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为无效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3年08月24日 至 2**3年08月30日,每天上午10:00至12:00,下午14: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地址:天津市凌奥创意产业园南商业2-2-301室,电话:17622798036。)
方式: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现场报名,缴纳招标文件费后,以电子或纸质版文件售出。招标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视为无效投标。
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3年09月1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3年09月1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市宏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第一标室(天津市凌奥创意产业园南商业2-2-301)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