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镀行业《电镀生产准入证》管理办法
沪镀协[2017] 函字第 004 号
为加强上海市电镀行业准入管理工作,规范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根据工信部产业(2009)126 号《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工信部 2015 第 64 号公告《电镀行业规范条件》及《关于要求电镀企业规范管理的要求》、上海市环保局沪环规<2017>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一类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电镀企业从事各种金属或非金属电镀、电铸、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电解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园区。
第二条 上海市电镀协会负责对符合上海市电镀行业准入条件核发《上海市电镀生产准入证》(以下简称准入证),做好行业规范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 申请和核实《电镀生产准入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符合《电镀生产准入证》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许可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无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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