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6日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