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钙、镁等金属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和行政许可的复函
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钙、镁等金属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及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请示》(长应急发〔2023〕4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规定:“钙(金属钙)、金属钙粉、钙合金、钙锰硅合金(789~791)”,“镁、镁合金[片状、带状或条状,含镁>50%](1572~1573)”等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 务院令第591号)第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第三条明确: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请你市依法对企业违法生产加工行为依法处罚,责令企业依法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规定,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此类企业落实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工业企业安全监管职责。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5月10日